郭某
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李东歌
王某某
杨啸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梁向东,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东歌、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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