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
主要负责人:钱慧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刘欣欣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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