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锦山
马某海
石家庄市聚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锦山。
被告马某海,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远见”项目
负责人。
被告石家庄市聚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9号河北农信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王菊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某与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海、石家庄市聚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4年12月12日以当事人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林
审判员:高双志
审判员:靳博卷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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