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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马春军、于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于影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被告马春军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春军、于影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月9日提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清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克青

书记员:李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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