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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丁建明
杨彪(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建明,系郭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杨彪,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传兵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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