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郭太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郭某某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个体户。
被告:王某某,个体户。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干健君,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清强
书记员:朱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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