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745408748L。
法定代表人:刘国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0元,减半收取计2483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