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耀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君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德怀,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天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XXX号四层C-775。
法定代表人:杨顺高。
本院审理原告许俊洪与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明华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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