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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湖北瑞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0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湖北瑞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666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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