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代理人:郭富祥(系郭某某的哥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郭某某申请认定郭某某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郭某某自幼因病智障,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宣告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郭某某作为郭某某的监护人。
郭某某未作答辩。
郭富祥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郭汉江与郭炳珍夫妇(均已故)共生育五子一女,分别为茅富志、郭富祥、郭某某、郭某某、郭富华、郭云峰。庭审中,茅富志、郭富祥、郭富华、郭云峰一致同意郭某某担任郭某某的监护人。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郭某某罹患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郭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郭某某的兄弟姊妹一致推荐郭某某担任郭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郭某某担任郭某某的监护人,对郭某某承担监护责任。
本案鉴定费3400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建华
书记员: 张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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