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巨某某
曹东兴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告:曹东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巨某某、曹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林
书记员:张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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