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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范某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范某和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和,男。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女,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范某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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