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荣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所地:咸安大道898号。
法定代表人:涂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专,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利平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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