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1969年9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连合,又名曹连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连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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