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力
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振远
杨某某
周宏伟
张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学力。
被告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某。
被告周宏伟。
委托代理人张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天厦家园一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文合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力诉被告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被告周宏伟、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郭学力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郭学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原告郭学力撤回起诉。
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由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郭学力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学力承担。
本院认为,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郭学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原告郭学力撤回起诉。
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由第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郭学力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学力承担。
审判长:胡立华
审判员:刘静宇
审判员:王永霞
书记员:梁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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