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军
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张中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霞
原告:郭学军。
委托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军诉被告刘某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学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学军负担。
审判长:郝文生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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