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粟茵,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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