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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肥乡县人,住本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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