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蠡县华兴纺织有限公司
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退休干部。
被告蠡县华兴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蠡县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6元,减半收取3888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6元,减半收取3888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法宪
审判员:张志强
审判员:齐晶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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