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雪平
审判员 安元星
审判员 彭秋红
书记员: 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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