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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等与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
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郭某
郭某的
郭某某
许梅真
靖培旺
刘某某
杨延补
王晓之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粮大街1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系受害人靖秀霞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徐三里庄村44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系受害人靖秀霞之子)。
被上诉人郭某的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梅真(系受害人靖秀霞之母)。
委托代理人:靖培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补。
原审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向东200米大顺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徐周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之,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33-2号。
代表人:陈克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宋玉良。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62号。
代表人:朱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郭某、许梅真、被上诉人刘某某、杨延补、原审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安物流临沂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财险临沂公司)、宋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涛、被上诉人郭某某其又作为被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许梅真的委托代理人靖培旺、原审被告盛安物流临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杨延补、原审被告安华农业财险临沂公司、宋玉良、人保财险武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靖秀霞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靖秀霞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靖秀霞的近亲属要求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在赔偿完毕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上诉辩称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意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承担投保车辆应负担的赔偿义务,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郭某某等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主张一审中被上诉人郭某某、郭某、许梅真没有证据证明靖秀霞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消费一年,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一审时,郭某某等三被上诉人提交了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徐三里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证实徐三里庄属冠县城中村,经查,靖秀霞户籍地在山东省冠县徐三里庄,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原审被告盛安物流临沂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所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原审被告盛安物流临沂公司未上诉,对其二审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上诉人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靖秀霞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靖秀霞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靖秀霞的近亲属要求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在赔偿完毕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上诉辩称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意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承担投保车辆应负担的赔偿义务,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郭某某等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主张一审中被上诉人郭某某、郭某、许梅真没有证据证明靖秀霞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消费一年,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一审时,郭某某等三被上诉人提交了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徐三里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证实徐三里庄属冠县城中村,经查,靖秀霞户籍地在山东省冠县徐三里庄,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原审被告盛安物流临沂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所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原审被告盛安物流临沂公司未上诉,对其二审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上诉人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晓燕
审判员:李永玮
审判员: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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