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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军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大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汽车驾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同一信用代码:91420525882768512D,住远安县鸣凤大道21号。
负责人:崔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大军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大军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大军负担。

审判员 刘忠慧

书记员: 李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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