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家林,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
被告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兴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冬明 人民陪审员 朱永久
书记员:余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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