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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
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传波,男,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在(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65号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在(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65号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威

书记员:刘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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