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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超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郭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郭美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李双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王焕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郭某超、郭美琴与被告刘某、李尚启、上海鲁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李双全因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且被告刘某是履行其职务行为,主动愿意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原告于庭前撤回了对李尚启、上海鲁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郭某某、郭某超、郭美琴于2019年9月3日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郭某超、郭美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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