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彬,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书记员: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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