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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王某某
王树民(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前么头村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民,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荣江
审判员:魏连静
审判员:李亚东

书记员:满会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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