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王某某
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陈某
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乔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退还给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退还给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
审判长:袁涛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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