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新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居民。
被告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表人申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9元减半收取524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9元减半收取524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永国
审判员:许晓娜
审判员:宋骏驰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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