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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贾金某,在外务工。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忠华 审判员  谢 静 审判员  罗新荣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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