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贾金某,在外务工。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忠华 审判员 谢 静 审判员 罗新荣
书记员:刘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