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
贾金某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贾金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诉讼保全费86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诉讼保全费86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殷积长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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