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
贾金某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贾金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诉讼保全费86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诉讼保全费86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殷积长

书记员:张宏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