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车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 印 根
审判员 张 翠 芹
审判员 ���解立辉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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