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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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