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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郑某某、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郑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红莲。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路北人寿保险公司西民政局商住楼东3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郑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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