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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徐坤等与吴元某、张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金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李苏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徐坤
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
吴元某
张某某
唐道毅
刘碧

原告:郭某某。
原告:徐坤。
原告: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沿江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岩、李苏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唐道毅。
被告:刘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元某、张某某、唐道毅、刘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郭某某、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阳春

书记员: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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