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以被告罗某偿还了债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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