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高进录
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进录,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锁、王印娟、被告高进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款210000元,并给被告出具借据,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求被告高进录偿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收到原告款210000元是原告给海兴华鑫矿业公司的投资款,未提供原告委托其进行投资的证据,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进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高进录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高进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款210000元,并给被告出具借据,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求被告高进录偿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收到原告款210000元是原告给海兴华鑫矿业公司的投资款,未提供原告委托其进行投资的证据,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进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高进录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高进录负担。
审判长:王光磊
审判员:蒋盼
审判员:刘婷婷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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