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华兴,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鸡西工务段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丽丽,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娟,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车辆段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郭华兴与被申请人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0×××84)予以冻结。申请人郭华兴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晓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0×××84)。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郭华兴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红彪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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