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
被告张家口市盛唐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北街福地花园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03994-1。
法定代表人闫桂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家口市盛唐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 梁春霞 审判员 孙芸茹 审判员 李恺坤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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