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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鹤岗鹤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维玲,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鹤矿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望,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魁先,该医院脑外科医生。
委托代理人冯立民,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泽润,职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永承,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鹤岗鹤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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