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郭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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