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
龚战龙
郭贵兴
石超(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刘捷(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利文,自由职业。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凌透居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新村。
法定代表人康艳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战龙,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第三人郭贵兴,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石超、刘捷,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利文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郭贵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利文,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某某镇凌透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龚战龙,第三人郭贵兴及委托代理人石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本案中,原告之父郭玉田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耕地5.11亩,第三人郭贵兴经调整后承包耕地为2亩。凌透村2001年粮食征购任务明细表和补贴公示表虽显示原告承包耕地比合同登记减少了0.28亩、郭贵兴承包耕地比调整后的多了0.28亩,但该二人的承包耕地并不相邻,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之间私自调整过土地,且被告也从未对全体村民承包土地进行过重新的全部调整,由此不能证实第三人多出的0.28亩耕地即为原告减少的0.28亩耕地,原告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侵犯其0.2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返还0.28亩承包耕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考虑第三人多出的0.28亩承包耕地目前无证据证明其来源,对于原告与第三人的承包耕地亩数应以发包方发放的实际数量为准,如果属于发放补贴的登记发生了错误,有关部门应予以改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利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本案中,原告之父郭玉田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耕地5.11亩,第三人郭贵兴经调整后承包耕地为2亩。凌透村2001年粮食征购任务明细表和补贴公示表虽显示原告承包耕地比合同登记减少了0.28亩、郭贵兴承包耕地比调整后的多了0.28亩,但该二人的承包耕地并不相邻,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之间私自调整过土地,且被告也从未对全体村民承包土地进行过重新的全部调整,由此不能证实第三人多出的0.28亩耕地即为原告减少的0.28亩耕地,原告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侵犯其0.2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返还0.28亩承包耕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考虑第三人多出的0.28亩承包耕地目前无证据证明其来源,对于原告与第三人的承包耕地亩数应以发包方发放的实际数量为准,如果属于发放补贴的登记发生了错误,有关部门应予以改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利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维艳
审判员:武晓彬
审判员:崔亚杰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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