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等诉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郭新房
祝照选(广宗县法律援助中心)
郭利彪
马某
王进朝(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房(系郭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郭利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朝、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机构代码证号:80556404-9。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郭利彪与被告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郭利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郭利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郭利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后为1210元,由原告郭某某、郭利彪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郭利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郭利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后为1210元,由原告郭某某、郭利彪负担。

审判长:王献彬

书记员:刘书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