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耿玉珍
侯长生(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
徐某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又名郭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委托代理人耿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姚明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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