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独某某乡贾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建明,该村党支部组织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力贞,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行某某独某某乡贾某某村民委员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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