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
原告郭某某,女。
原告郭某某,女。
原告梁某某,女。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张郭梁),男。
被告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崔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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