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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与崔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住址涞源县。
原告郭某某,女,住址保定市易县。
原告郭某某,女,住址涞源县。
原告梁某某,女,住址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住址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郭梁),男,住址涞源县。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四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四原告对涉案房屋及院落是否具有实体民事权利,而本案四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梁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针对涉案房屋及院落另存在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且该诉讼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凌鹏 审 判 员  马建超 人民陪审员  赵玉龙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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