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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冰冰与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冰冰
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冰冰,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址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现住址牡丹江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冰冰被告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郭冰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冰冰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冰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郭冰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冰冰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冰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郭冰冰负担。

审判长:郭彦军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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