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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
原告郭某诉被告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业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春雷、被告侯某某、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中午,侯某某将鄂D×××××小型轿车违法逆向停放在郝穴镇荆江路中央半岛门前路段的东边缘位置。13时40分许,侯某某将该车起动右转弯掉头时,遇郭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荆江路自南向北直行,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转入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全部由侯某某垫付(郭某未主张,侯某某表示私下找保险公司理赔)。出院医嘱:加强营养。2016年1月16日,经江陵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300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郭某系非农业户口,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肇事车辆鄂D×××××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为不计免赔率覆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郭某的各项损失为:后续治疗费3000元(依照鉴定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按50元/天计,住院36天)、营养费1000元(酌定)、护理费5194.83元(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729元/年计,护理时间66天﹤住院36天+出院医嘱行石膏外固定术1月,加强护理﹥)、误工费11721.87元(郭某未提交有效的工作证明,故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43217元/计,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99天)、残疾赔偿金49704元(按城镇人口平均年收入24852元/年计,计20年,24852元/年×20年×10%﹤一处十级﹥)、精神抚慰金1000元(根据郭某伤残程度等因素酌定)、交通费无票据不予支持、鉴定费1266.67元(扣除误工损失日的评定),以上共计74687.37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侯某某由于驾驶车辆致使郭某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鄂D×××××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郭某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800元,应由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郭某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7620.7元,应当在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郭某73420.7元。关于鉴定费的问题,由于太平洋财险荆州支公司不应赔偿此项,故双方按照7:3的责任比例承担,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886.67元(1266.67元×70%),剩余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73420.7元。
二、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郭某886.67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业才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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