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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与汪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张某某
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郭某某。
原告张某某,系原告郭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相春、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汪某某。
原告郭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劲松,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定彩票代销合同。签定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根据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魏二萍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第十五条  第三款  的约定,案涉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需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该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体育彩票投注点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只有经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签订彩票代销合同才能取得彩票代销权,取得代销权的彩票代销者不得再自行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因此,被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的代销者不得再将彩票代销权委托或者出售给他人,这是一种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以书面合同约定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原、被告在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时,双方均持有并知晓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该代销合同和代销证中明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范性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以此让从事体育彩票代销者知晓并约束和规范从事彩票代销当事人的行为,但原、被告仍然违反,双方的转让行为明显违法,均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原告应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将转让费6万元返还给原告。在双方之间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问题上,原、被告均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在返还时存在利息损失,被告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给原告亦存在转让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原、被告的损失应各自承担。本案诉讼标的是体彩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的是经营权整体,包含了经营所需的设备、空调、电脑、经营场所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之间的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及空调等返还给被告汪某某;被告汪某某返还原告郭某某、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是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和被告汪某某各负担32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定彩票代销合同。签定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根据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魏二萍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第十五条  第三款  的约定,案涉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需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该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体育彩票投注点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只有经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签订彩票代销合同才能取得彩票代销权,取得代销权的彩票代销者不得再自行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因此,被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的代销者不得再将彩票代销权委托或者出售给他人,这是一种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以书面合同约定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原、被告在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时,双方均持有并知晓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该代销合同和代销证中明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范性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以此让从事体育彩票代销者知晓并约束和规范从事彩票代销当事人的行为,但原、被告仍然违反,双方的转让行为明显违法,均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原告应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将转让费6万元返还给原告。在双方之间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问题上,原、被告均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在返还时存在利息损失,被告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给原告亦存在转让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原、被告的损失应各自承担。本案诉讼标的是体彩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的是经营权整体,包含了经营所需的设备、空调、电脑、经营场所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之间的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及空调等返还给被告汪某某;被告汪某某返还原告郭某某、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是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和被告汪某某各负担325元。

审判长:李世华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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